【仓单运营系列一】如何搭建存货(仓单)业务体系

2022
07 / 20

近年来,随着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与5G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日臻成熟,科技控货已经成为供应链存货管理和供应链金融存货(仓单)融资中最有效的风控措施。业内讨论科技能力的有之,阐述解决方案的有之,论述法律环境和政策背景的也比比皆是,唯独缺少从业务运营的角度整体说明仓单业务应该如何开展,任何科技都存在边界,现有的科技手段还是需要与法律协议、人力配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控货”。本文将分3部分介绍微分从仓单业务涉及的基本知识、法律体系、运营体系、作业流程、岗位设置、科技风控、配套措施几方面如何帮助客户开展存货(仓单)监管业务的。

1、基本知识

1)仓单概念和要素:“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以上内容是《民法典》第908—910条对仓单概念的描述。对仓单包括的事项要求也很简单、笼统:

()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储存场所;

()储存期限;

()仓储费;

()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仓单格式和标准:对于仓单的格式规范,目前并没有强制性统一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唯有2013年颁布的“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30332-2013(国标)”一部推荐性国家标准,但仓单所需要涵盖的货物种类多种多样,不同货物的SKU不计其数,存储要求、计量方式、仓储费结算方式、损耗标准、投保情况等等更是不一而同,很难用一个通用性标准或规范来统一管理,在具体货物种类中又没有市场比较认可的规范或标准。国内除三大期货交易所针对期货交割的仓单有标准格式规范外,现货仓储和交易场景并未出现标准仓单,融资场景内各资金方对仓单的认知和规范要求也大大不同,并未形成统一。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规范存货(仓单)业务体系,应从国家立法层面、政策监管层面、行业协会、参与主体层面加快建设按照货物种类区分的仓单要素和格式标准、建立仓单准入标准和监管标准体系。可喜的是我们见到在20223月1日由行业协会、资金方、核心企业、科技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全国性可流转仓单体系运营管理规范 第2部分:玉米仓单》,填补了在粮食专业种类货物场景中标准的空白。

3)仓单功能和现状:国内仓库,尤其是大宗物资仓库的信息化水平偏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加之多年的操作习惯和仓库的主观意愿,大部分仓库给存货人开具的提货凭证仅是仓库自己制作的入库单、库存表等非规范性单据,少有开具仓单的情况发生。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直接交易,但受国家政策限制,只能在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其他机构的“背书转让”指仓单所具有的提货权转让,而非仓单所有权转让,仓单的性质究竟是“权利凭证”还是“提货凭证”还未形成共识,实际货物的交易还需搭配《货物买卖合同》同步完成。

仓单作为唯一被法律明文认可的与存货相关的有价证券可以质押,金融机构取得仓单的质权并且作为持单人可以要求保管方返还原物或照价赔偿。

上述原因也导致仓单三项功能“提货、交易、融资”仅在融资场景中仓单被广泛提及和使用。

4)仓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局限性。

(一)内生:仓单本身不能解决交易、融资中的关键问题。在交易和融资的过程中,利益相关方最为关注的是标的物价值,而标的物价值=标的物数量*标的物单价*标的物权属,标的物单价又受到品质和市场价格的直接影响。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仅负责货物的数量,而没有义务负责核验货物权属、货物品质和关注市场价格。

(二)外生:现行法律政策对仓单的约束和限制。交易场景:仓单交易在我国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未经国家授权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仓单交易。融资场景:存货(仓单)等质押物并不能直接进行处置,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经历过质押资产处置的同仁一定对其繁琐的程序、漫长的过程深感其痛。《民法典》在相关条款虽有所改进,但具体效果如何,还有待市场验证。

(三)仓单的局限性要求在存货(仓单)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运营方还需有完善的货物权属(交易真实性)核验能力、货物品质检验能力、价格盯市能力和质押物处置能力。

5)仓单产品:存货(仓单)业务核心是供应链环节的科技控货,主要应用在供应链金融领域,衍生出的技术产品主要是仓单质押融资、动产质押融资,相关联的有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保兑仓融资、未来货权融资等以控货为核心风控的金融产品,基于其科技控货还可以应用到供应链存货管理场景。

2、法律体系

存货(仓单)业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相关协议及各方权责利又因业务操作模式不同、风控管理要求不一而不径相同。此章节会单独做为一个系列详细阐述,在此只简要列明相关内容。

1)存货(仓单)业务相关法律规定汇编在202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涉及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同时还涉及金融监管类法律法规,供应链管理类法律法规,保险类法律法规等。

2)参与主体包括:质权人、出质人、保管方、监管方、运营方、兜底方、技术方等多主体。同时涉及到出借人、借款人、存货人、货权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优先受偿人等主体。

3)相关协议包括:平台操作协议、授信协议、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质押监管协议、兜底类协议(担保/代偿/回购/调剂销售/处置/安慰函…)、供应链类协议(买卖合同、仓储合同、仓库租赁合同、委托保管合同…)、保险合同等。

4)存在的不足。

3、业务运营

业务运营涵盖了存货(仓单)业务开展的始终,从最开始的调研立项,到技术准备,最后到贷前、贷中、贷后管理。业务运营能力是开展复杂项目最为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技术与业务的结合、业务收益、风险管理、效率提升等全方面。

1)风险问题是融资业务面对的最大问题,可以这么说“融资吃的就是风险的饭”。近年来存货(仓单)融资的风险案件和存货管理风险案件频发,让很多金融机构和供应链管理企业望而生畏,做好识别风险是整个风险管理的第一步。

 1-存货(仓单)业务的风险


2)在科技控货已经成为供应链存货管理和供应链金融存货(仓单)融资中最有效风控措施的当下,利用“技+人”的结合才是业务运营的核心思想,也是做好风险管理的必要手段,主要逻辑包括“技术融合、交叉验证”,“深度绑定、单货一致”,“独立监控、授权管理”,“唯一可信、不可篡改”,“增值服务、快速处置”五个方面。

(一)“技术融合、交叉验证”

  • 避免单一监控技术引起的监控盲区;
  • 通过电子标签、视频监控、电子围栏、激光雷达、视频分析等多种监控手段交叉验证;
  • 与仓库WMS系统对接,数据交叉验证,保证真实性;
  • 避免误报、漏报等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二)“深度绑定、单货一致”

  • 数字标签与货物一一绑定;
  • 通过仓单可以直接查看到货物标签以及库位标签等物联网设备信息;
  • 通过仓单对底层货物进行盘点和监控,穿透式地管理货物;
  • 通过人工对仓库进行巡查、盘点,进一步核实货物数据。

(三)“独立监控、授权管理”

  • 监控体系不依赖于仓库,数据的采集和上传独立于WMS;
  • 资金方实时掌握第一手数据;
  • 经授权可对物联网监控系统独立发出动态监管或操作指令;
  • 基于智能合约,确保多方同步协作和货权转移。

(四)“唯一可信、不可篡改”

  • 仓库操作和监控记录、仓单的全生命周期及融资信息上链;
  • 与资金方跨链对接,上链过程多方共识;
  • 保证电子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不可篡改,避免重复质押。

(五)“增值服务、快速处置”

  • 通过多种渠道,获取货物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市场价格趋势分析;
  • 仓单价值估算,贷后管理和跌价预警,警戒线管理;
  • 为货物的快速处置变现提供相关的渠道对接服务。


3)具体环节包括下列事项

(一)市场调研:主要指融资需求调研,资金供应调研,融资成本调研,融资收益测算,融资方所属行业调研,融资方规模调研,产品模式调研,风险事项调研,技术供应商调研,产品需求调研等。

(二)产品立项:主要指业务产品立项和技术产品立项等。

(三)技术交付:主要指技术研发方式,如外采、外包或自研,研发过程管理,产品交付验收等。

(四)参与方管理:主要指对参与方的选择、准入与管理及相关要求或标准。参与方包括资金方、融资方、保管方、监管方、运营方/平台方、兜底方、技术方等。

(五)押品管理:主要指对可质押货物的金融属性进行整体要求,相关的准入白名单、禁入黑名单,及具体管理要求。

(六)仓库改造:主要指对预开展金融监管业务的仓库进行物联网智能化改造,以达到资金方和监管方对其准入的要求。

(七)系统对接:主要指电子仓单系统与相关系统的对接,包括与仓储管理系统对接、与信贷系统对接、与融资系统对接、与供应链管理系统对接、与区块链系统对接等。

(八)授信批复:主要指资金方对融资人的授信准入及授信额度批复,包括是否准入、授信额度、授信期现、融资成本、融资模式、风险措施等。

(九)贷前管理:主要指融资放款前对融资人的信用评估、单货一致核对、资产确权、资产价值评估及其他前提条件的落实等。

(十)贷中管理:主要指监管预警、资产监管、价值变动管理等。

(十一)贷后管理:主要指对融资人的贷后尽调、经营情况监控,对融资标的的贷后尽调,价格监控,风险处理,资产处置、逾期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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